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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知识百问83—86


   (上接10月11日五版)  
   8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答: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答: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5.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的,如何处罚?  
   答: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6.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如何处罚?  
   答: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按照假、劣药论处外,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法制日报20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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