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知识百问78—82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上接9月27日五版)
78.对用于生产假劣药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如何处理?
答:对专门用于生产假劣药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79.知道是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对制售假劣药品的处罚通知有何规定?
答:除《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制售假劣药品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8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规范》的,如何处罚?
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82.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如何处罚?
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制日报20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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