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知识百问87—90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上接10月18日五版)
87.药检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如何处罚?
答: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8.行政处罚及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何部门决定?
答:《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89.对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如何处罚?
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对违法药品广告如何处罚?
答:药品广告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20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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