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人民政府给予什么奖励?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这些地区培养、培训教师,而且还规定了鼓励内地人员赴不发达地区任教的物质补偿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是鼓励教师到边远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工作的一种报酬补偿。边远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生活困难、交通不便,为使教师派得进、留得住,给予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以适当补贴,以减轻他们的一些困难,使他们安心这些地区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教师法规定的可以享受地区性补贴待遇的人员有两类:一是已经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具体是指在内地已经从事了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他们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任教,可以实现教育的对口支援,对当地教师进行传、帮、带,推动当地师资水平的提高。二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这些人员还没有获取教师资格,没有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还不能称为教师。但是只要他们去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就能享受地区性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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