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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主可否录用辍学在家的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进企业工作?


        乡镇企业主不可以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辍学少年进企业工作。
        近年来,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流失辍学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家长由于受到市场经济下的利益因素的诱惑,而让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中途辍学参加家庭生产劳动或者经商、外出打工,或者对其适龄子女的中途辍学予以默认。
        就业本是公民的一硕基本权利,但在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发育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过早地参加就业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过早就业势必会冲击其接受教育的时间,侵害受教育的权利,尤其是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这种侵权则表现更为明显。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这也是该法赋予社会各个成员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义务。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树立明确的法制观念,不应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
        乡镇企业如果一意孤行,录用辍学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进行工作,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并解除雇佣关系,使适龄少年回校学习。对于有以上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责令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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