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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地方政府号召学校搞创收,以此修建学校的校舍,这样做可以吗?


        地方政府号召学校搞创收以修建校舍的做法是不对的。
        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依法实施的强迫教育,义务教育的经费也是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主要是由国家举办,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事业经费,尤其是校舍等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是必须由国家负责筹措并予以保证的。根据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的国家财政拨款部分纳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拨款,中央只是对义务教育实行专项补助。因此,国家办学主要表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负责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的经费,逐步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保证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需要。这一点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已在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主要的任务,是具体落实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国家不反对义务教育学校在条件具备时开展适当的创收活动,以作为学校的教育经费的补充。但是,多数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本身就非常繁重,特别是地处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的义务教育学校,根本就不具备开办实体的人力或者是物力条件,政府当然也就不宜提倡他们进行创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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