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说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它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所以只有上述规范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其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均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大体可以概括以下几类:行政机关的各类决定、命令、通知等。包括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乃至县、乡人民政府的各类决定、命令、通知等。人民政府对某项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如果暂时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并需要规定行政处罚的,必须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和公布,且只能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内设定行政处罚。不能以一个通知就设定行政处罚,进行管理,并以此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当然,没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就更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了。
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既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也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没有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都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所以也都不能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章程、规定等规范内部纪律的文件,即使是规模很大的全国性组织或者承担着某些行业管理职能的组织也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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