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会计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了具体规定。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永久性会计档案无限期保管;定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2.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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