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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形式有哪些?


        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带小”,也就是发挥各企业现有的处置设施的作用,使各企业自建的处置设施在处置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同时,鼓励和允许各企业依规定条件将自己剩余的处置能力和设施向其他单位开放,接受并处置其他单位的与自己的处置条件和能力相配的危险废物,即开展委托处置、有偿服务。另一种是区域性集中处置方式,即建设区域性专业性的集中处置设施,把一些分散的危险废物,按照不同的种类、特性和要求集中在一起处置,如由地方政府规划或组织区域性的社会化经营的专门性集中处置设施,或将本地区各企业的处置设施有机地联合成网络和系统或实行跨区域的处置合作等。具体采用什么形式,可由各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开展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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