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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其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已经届期,债权人能行使留置权吗?


        留置担保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在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等于承认对未到履行期的债务可以强制提前履行,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则。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其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已经届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时,即使债权本届清偿期,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债务人破产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债权未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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