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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

  法制日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张媛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经营性推广服务作出了规范。

  草案规定,除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外,其他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推广服务。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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