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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集中在四个方面:
        1.制订预防工作规划。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统一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地方各级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性质看,政府规划预防工作最具权威性。有统一规划,才可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
        2.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培养人的百年大计,也是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各自为政不行,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富有实效,事半功倍。政府的协调既有权威性,也有实用性。
        3.对法律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对法律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为了保证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工作规划得到贯彻落实。
        4.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创造出许多先进经验,涌现出大批先进典型。对先进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先进典型给予宣传表彰,可以推动、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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