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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怎样履行及时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义务?


        要做到及时预防和矫治,必须“从小抓起”。“从小抓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小年龄抓起,一是从小事情抓起。从小就具有反社会行为或暴力倾向等不良行为的人与正常人相比,更有可能成为与社会为敌的人。这正是中国民间“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观点的根据所在。因此,应当从未成年人具有接受教育能力时就进行预防犯罪的相关教育,为他们将来的正常发展奠定基础。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在家庭和学校,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当然要由监护人承担或分担。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就更能从日常生活中发现未成年人的异常行为或行为倾向,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矫正提供条件。因此,监护人应当保持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密关系,为对不良行为的事前预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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