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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应当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教师的在职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职前教育的必要延伸和继续。教师培训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和针对性,注重培养教师的教学能力,是提高教师综合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提高教师素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教师培训,可以培养一批各学科的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也可以使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的教师达到获取教师资格的水平。因此,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一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教师定期接受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教师实际出发,通过多种培训形式,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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