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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告诫执行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预先告诫当事人,使他们知道如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会受到不利影响。之所以要确定这一条原则,是因为强制执行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它是违背当事人意愿并对之施加强制力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重大的宪法权利,为此,必须在强制执行前为当事人留有一定期限,劝说其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因此,也有人把这一原则称为“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
        预先告诫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在无须使用强制力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尽量以较轻的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许多国家的强制执行立法都把告诫作为必经程序予以明文规定,如日本行政代执行法规定,为执行行政处罚,应当事先“以公文书规定相当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内如不履行,则将代为执行予以告诫。”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执行之前,应先为警告,如有反抗或故意拖延之行为,当事人将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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