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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在正常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程序之外,可能出现受处罚人因有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交罚款,而是客观上有经济困难,没有如期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允许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对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罚款决定,但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如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等,强制其履行。而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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