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公布前与本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符的法规和规章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法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但是在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前,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权限。种类、程序和处罚幅度上,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将过去制定的法规。规章予以清理和修订。因此,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各部门、各地方应当抓紧进行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并应当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清理、修订工作完成。这一清理、修订工作是为保证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身的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抓紧时间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即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提请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地方人大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的次序,及时提请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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