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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出质的财产与移交的财产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由于客观原因,如毁损、灭失等,无法交给债权人占有,出质人以其他动产代管质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只要债权人接受,就应当视为协议变更了质物的种类,质物应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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