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质权人并不享有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质权人占有质物,目的在于限制出质人使用或者处分质物。质押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但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使用质物,并以其收益清偿其债权。允许质权人有限度地使用质物,既有利于发挥质物的效益,又不增加出质人的负担,还可以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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