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乡(填)、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一并抵押?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为了有利于乡(镇)、村企业的发展,法律允许乡(镇)、村企业在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连同建筑物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要注意两点,一是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允许在抵押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是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这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而农业用地太少,为了严格控制农业用地的流失,法律规定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的法定程序,因此,在没有经过征用程序前,即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随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而发生转让,也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这里所说的“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是指还要用于农业,不能用于建造住宅等非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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