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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可以对保证的方式进行选择,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即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经济秩序还不很规范,债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三角债”的情况比较严重。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约定保证合同时,往往对保证的方式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此,需要法律明确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时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不仅明确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而且,规定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责任,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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