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99018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观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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