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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就是法律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这一法定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二个内容:
        第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是会计核算不同环节形成的记载有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信息的重要文件,是会计信息的载体。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效运用这些重要的信息资源为经济发展服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生成程序、方式、记载内容和格式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是规范会计资料的具体规则,因此,各单位的会计资料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禁止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核心,是会计工作的生命,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不但丧失其应有的作为改善管理、防范风险、正确投资的依据的作用,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对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所谓伪造会计资料,就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内容编造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内容是实际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不符的。所谓变造会计资料,就是采用涂改、挖补、剪接等手法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这是一种歪曲、篡改事实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就是将有虚假内容的会计资料如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会计资料的使用者。这三种行为都属于会计违法行为,有这三种行为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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