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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四种:
        1.对机动车船的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予以限制。即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2.对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予以限制。即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用机动车规定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但新标准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小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4.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车的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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