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星荣服务网>> 法律知识>> 税收征管>>正文内容

税收征管法知识问答(12)


  税收征管法对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不同情况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

  税务机关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依法征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4-16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