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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知识百问43—46


(上接7月26日五版)  
   43.国家对中药品种及药品实行什么制度?  
   答: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对中药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4.药品进口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且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有《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未按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5.哪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必须进行检验?  
   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2)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对上述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6.对其他进口药品的检验采取什么形式?  
   答:对上述药品以外的进口药品的检验,由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查抽验。  
        法制日报20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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