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知识百问62—68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上接9月6日五版)
62.处方药能否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答: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63.药品广告的内容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64.对药品广告如何监督管理?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65.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的权力和义务?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66.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时收不收费?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抽查抽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67.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68.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如何公告?
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法制日报20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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