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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排污申报制度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排污申报,使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确定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提供客观依据,并能够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污染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在排污申报方面,负有以下的义务:
        第一,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所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以及在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污染物的浓度,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情况和资料。
        第二,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申报事项以后,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如果改变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而且与原来申报的情况差别很大时,即发生重大改变的,则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申报事项以后,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如果需要拆除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则必须事先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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