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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第一,海洋自然保护区。所谓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所谓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海洋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二级。
        第二,海滨风景名胜区。这是指沿海地区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依法划出一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沿海地域。
        第三,重要渔业水域。所谓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所谓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指除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外的其他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区域,如海洋特别保护区、盐场保护区、海滨浴场等。
        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或者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同时也不得进行其他诸如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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