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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履行两项手续:一是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是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未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就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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