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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这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违者就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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