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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或者未建设规定的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因此,对于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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