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挪用排污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根据法律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费应当一律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都不能挪用其征收的排污费。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 |
![]() |
![]() |
![]() |
![]() |
![]()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受到大气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否要求赔…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