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行政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点击数:
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的查封和扣押,是行政机关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及时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属于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应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罚款。即对行为人处以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机关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行为人通过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存、扣押的物品而获得的金钱及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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