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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和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督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责令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国家机关停止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并采取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次多量大,违法收入较多,影响恶劣,或者其推荐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等。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不得有上述向社会推荐产品和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否则,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并采取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从经济上对其制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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