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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产品,应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依法予以没收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其他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对于这部分产品,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这些产品,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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