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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销售者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怎么办?


        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即所谓“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责任:
        1.修理。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能够通过修理解决的,销售者应当免费对该产品进行修理,使该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
        2.更换。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难以通过修理解决,或者销售者在“三包”有效期内不愿修理,或者该商品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上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
        3.退货。即由销售者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收回,并向产品购买者退还货款。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向购买者一次退清货款,收回产品。
        销售者对其售出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除了按以上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外,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对消费者因处理产品质量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费、邮寄费等。
        销售者不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责任时,消费者可以请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接受请求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包括要求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所出售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销售者不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对不履行质量担保责任的销售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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