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其他证明文件可以替代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4日 点击数:
在某种情况下,持票人无法从付款人或承兑人那里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这些情况主要是:第一,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第一,承兑人或付款人逃匿;第三,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第四,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第五,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和终止业务活动等。
当持票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或途径获得有关的证明,以替代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并依此行使追索权。所谓“其他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医院、所在单位等出具有关的死亡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逃匿或失踪的,可以由法院、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失踪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持票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的,持票人可以用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代替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就要按照破产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接管破产人的全部财务账册,全面负责破产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承兑人或付款人就失去了自己处置财产的权利,不能再以承兑人或付款人的名义作出有关的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发出的宣告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都可以成为持票人的有关证明。再有,承兑人或付款人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停止业务活动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也不能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不能再以承兑人或付款人的名义作出有关的意思表示。因此,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等文件,可以成为持票人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依法取得上述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后,就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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