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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与一般的民事担保行为相比,这是票据保证的特殊规定。因为,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的民事保证中,作为“一般保证”,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并经过法定程序,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才能向保证人追偿。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作为“连带保证”,要求在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障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所承担的是票据上的连带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对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保证人只能向持票人支付全部票据金额。支付后,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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