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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担保住质的信函、传真等,能否作为担保合同?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就担保关系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担保问题往来的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是能够被复制出的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必须能够明确反映当事人具有担保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方出具保函,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以默示的方式认可的,双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应当认为担保合同成立。
        另外,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将达成的担保协议,订立主合同中,作为主合同的条款,可称为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它也是担保法规定的就担保关系订立的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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