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款单出质的,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造成存款流失,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点击数:
存款单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以证明其债权的单据。可以质押的存款单主要是指各类定期存款单。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付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办理小额抵押贷款须提供借款人的存单、身份证,凭预留印鉴或者密码支取的存单。实践中存款单出质后,出质人又到存款单签发银行挂失,然后将现金提走,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使质权落空。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以存款单出质的,应当有合同、背书、核押或者登记程序予以公示。而且,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存款单交付之日起生效。存款单出质经签发银行进行核押或者登记的,再行挂失造成存款流失的,签发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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