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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股票出质后产生的孳息应当如何处理?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可以收取股份所生的法定孳息。股权出质期间取得的孳息,是指股息或者红利。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化,也是一种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出质的,其质权的效力及于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股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的股息、红利。但是,不能及于股份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如股东所具有的表决权、质询权等。也就是说股份、股票出质后产生的孳息,应当作为质押的财产对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收取的孳息应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作为质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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