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些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点击数: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对抗第三人包括两个含义:第一,是指有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以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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