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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属于抵押财产吗?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对哪些是抵押财产已经约定,抵押权只及于已确定的抵押物上。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房屋是定着于土地上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能只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涉及新增的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应当归该房屋所有人,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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