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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款还旧贷款,保证人是否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消灭逾期贷款,采取了以新贷款还旧贷款的方式,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旧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以新贷款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前一合同有保证人,后一合同没有保证人;二、前后两个合同分别为不同的保证人;三、前后两个合同为同一保证人。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保证人来说等于直接承担了已经不能归还贷款的保证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前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新贷款还了旧贷款就自然不存在,新的保证人承担了原来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将真实情况告知保证人,使保证人了解其担保的主债权的情况。在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款还旧贷款情况,仍愿意为债务人担保的,那么保证人就应当依其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至于第三种情况新贷款和旧贷款均为同一保证人的,由于在实质上没有增加保证责任,则不论该保证人知道与否,只要是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保证人均应承担对后一贷款合同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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