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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夺权债权后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是否还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参加了破产程序,就暂时无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不能在加入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债权人又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就会出现债权人因同一债务双重受偿的结果。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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