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怎么办?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点击数: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须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寄存人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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