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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外国人的非法就业问题

  法制日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查处,不再以是否获取劳动报酬为前提。

  原草案规定,外国人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书,受聘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的,属于非法就业。同时在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是否属于非法就业有争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是否获取劳动报酬很难查证,不应作为查处非法就业的前提。另外,对非法就业的认定,属于具体工作问题,本法不必规定,由下位法规定为宜。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界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同时,删去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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