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有错误怎么办?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点击数: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化。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超过上诉期(当事人在上诉期未上诉),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后。
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提出抗诉书。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超过上诉期(当事人在上诉期未上诉),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后。
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提出抗诉书。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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