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上诉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点击数: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或者称为书面审,指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诉状及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判决而不开庭的一种审判方式。采取此审判方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证据与被上诉人的答辩中提出的事实与证据基本一致,事实情况在案卷中反映基本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已无必要对事实进行辩论、对证据进行质证,采用书面审理,可以迅速结案。
事实不清楚的,不应当采用书面审。
书面审理,或者称为书面审,指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诉状及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判决而不开庭的一种审判方式。采取此审判方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证据与被上诉人的答辩中提出的事实与证据基本一致,事实情况在案卷中反映基本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已无必要对事实进行辩论、对证据进行质证,采用书面审理,可以迅速结案。
事实不清楚的,不应当采用书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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